上一篇文章发出来后,我的聊天热闹了。有站在道德高地进行灵魂洗礼的,也有试图从法理层面和我切磋的。今天就顺着各路反驳者的思路,把“使用 DMA 读取物理内存到底构不构成计算机犯罪”这件事做彻底分析。
在开始之前,我恳请反驳者在说话之前,先看一看我的上一篇文章。那篇文章全篇讨论且唯一讨论的命题是:“读取自己内存里的数据,是否满足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犯罪构成?” 全文从头到尾连“黑产分发”“商业流水”的一个字都没提到过。结果竟然有人一上来就激情开麦:“你知不知道黑产卖挂流水几百万?你知不知道代理分发破坏了多少产业?
我真服了,这种论证方式就好比你问他“人在自家阳台拿望远镜看风景违不违法”,他愤怒地反驳你“如果有人把望远镜批量偷运到境外倒卖偷窥照片那可是重罪”。通过强行引入一个我从未提到的条件,成功打赢了一场自己脑补出来的论战。这种顾左右而言他的辩论技巧,实在证明了数学分析的普及任重道远。
接下来,我们为了让这篇文章回归严肃的法律构成要件,我们直接把《刑法》里可能沾边的高压线全部拉出来,逐一分析。对于我说的”读DMA当外挂到底够不够成非法侵入/控制/破坏计算机罪“,有:
不构成第 286 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MA 走的是硬件级的只读 TLP 请求,既没有向主控机写入恶意数据,也没有让游戏服务器或本地系统崩溃,没有任何物理或逻辑上的“破坏结果”。
不构成第 285 条第 1 款(侵入国家重要系统罪):商业游戏根本不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不构成第 285 条第 2 款(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罪):该罪名要求侵入“他人”系统。物理主板、内存和总线全是玩家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果连读取自己主板上的电平信号都要被算作“非法获取他人数据”,那么在法理上就必须承认游戏公司对这台私人电脑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这直接摧毁了物权的基本逻辑。
不构成第 285 条第 3 款(提供工具罪):读自己电脑上的内存,连第二个人都没出现,更不用说提供工具。根本不满足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综上,结论非常明确:在自己电脑上用 DMA 读内存,在现行刑法体系下没有任何一条能定得上罪。自然也就不违法。
然而为什么很多人甚至部分司法文书,在讨论这种技术时必须急不可耐地把“黑产流水分发”绑架进来?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在回避核心矛盾,因为在“读内存”这个纯粹的场景下,现行司法话术根本无法自圆其说。我的文章问的是:“读取自己机器的内存,到底侵入了谁?” 这是一个直击底层法益和物权边界的严肃问题。反驳者的回答却是:“但现实中被抓的人都在卖挂。”
这种回应本质上是顾左右而言他。卖挂该不该管是一回事,但“读内存”这个底层动作到底是不是“侵入系统”,是另一回事。如果底层动作在法理上根本不是“侵入”,那么给它套上 285 条、286 条的罪名,在法理逻辑上就是站不住脚的强行拼凑。
此外,我还要重申,违反游戏规则不等于触犯法律。个人开 DMA 玩游戏,核心性质只有两条:违反了与游戏厂商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破坏了其他玩家的对局体验(你技术好/充钱买装备难道就不破坏别人游戏体验吗?)。对待这种行为,合理的边界非常清晰:游戏厂商有权封禁账号、限制登录、踢出服务器。
但如果把“在本地内存里看数据”直接上升为“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事犯罪”,那就是把私人公司的商业规则凌驾于公民宪法级别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之上。这才是最应该警惕的赛博封建化倒退。
(张炫阳于2026年8月21日,zhangxuanyang.com)
